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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开展后评估

时间:2024-12-26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近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根据2020年1月1日后新制定和修订的33部涉农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厅法规处牵头组织厅机关相关处(局、办)及厅属事业单位对厅本级2023年12月31日前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开展清理和后评估工作,准确把握上位法“立改废释”相关内容和精神,严格对标法律法规,逐项对照审查,科学审慎提出清理意见建议。

  本次按照以下标准共清理厅本级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9件,一是主要内容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以及我区社会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相抵触的,同宪法、法律不一致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涵盖或替代的,或者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宣布废止。二是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已满2年的,或者已过试用期的;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管理方式已经改变的;阶段性的事项任务已经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已过5年有效期或经延长有效期后已过10年的,宣布失效。三是文件个别条款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问题,但文件本身仍有必要继续执行的,文件施行满5年,因工作需要,确需继续执行的,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需要作局部修改的,予以修改。四是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与上位法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问题,适宜继续保留的,继续有效。

  厅各相关处(局、办)及厅属事业单位对纳入修订评估范围的文件,逐项逐条研究修改,积极征求相关厅局、县区、企业等意见并通过厅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充分采纳吸收合理意见。厅法规处组织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对上报的清理意见逐一进行合法性审核,最终形成《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送审稿)》。


原文链接:http://nynct.nx.gov.cn/xwzx/zwdt/202406/t20240627_45782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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