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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表决通过!

时间:2024-12-03 来源: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6月28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产业政策等扶持措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来源:新华社

  


原文链接:https://nync.ln.gov.cn/nync/index/nyyw/nyxw/nyyw/2024070114450866665/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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